保險小常識
投保限額
| 本人及其他被保險人投保時之年齡 |
同一保險期間每人之最高投保限額 |
投保天數 |
| 6個月 ∼ 14足歲(含) |
200萬元 |
最長180天 |
| 14足歲以上 ∼ 65足歲(含) |
國內1500萬元 國外 2000萬元 |
最長180天 |
| 65足歲以上 ∼ 70足歲(含) |
國內500萬元 國外 600萬元 |
最長180天 |
| 70足歲以上 ∼ 75足歲(含) |
500萬元 |
最長180天 |
| 75足歲以上 ∼ 80足歲(含) |
300萬元 |
最長180天 |
| 80足歲以上 ∼ 85足歲(含) |
100萬元 |
最長30天 |
| 85足歲以上∼100足歲(含) |
60萬元 |
最長30天 |
被保險人旅行險投保家數(含南山人壽),不得超過三家保險公司,且合計總保額不得超過3000萬元。
註: 依保險法第107條及135條,訂立保險契約時以未滿14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
金(不論給付方式或名目)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以未滿14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
九十年七月十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其超過
部份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份之已繳保險費。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
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
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民國
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
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計算。前三項情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
時間先後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繳付保費方式
現金或匯款為限
變更規定
取消或延長等各項變更應於保險生效之前或有效期間內以書面為之。
聯絡資料 TEL:04-2372-3883 FAX:04-2376-3106
投保天數限制
以天(24小時)為單位,最高180天(被保險人投保時之年齡為80足歲以上者,其最高投保天數為30天)。
個別費率表
匯款資料
銀行:三信商業銀行林森分行
帳號:08-1-0035131